福建省福州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历史沿革

秦时,平潭属闽中郡。

汉武帝元鼎五年(前112年),属会稽郡南部都尉。

三国吴景帝永安三年(260年),属建安郡侯官县。

隋大业三年(607年),属建安郡闽县。

唐天宝元年(742年),属江南东道长乐郡福唐县。

五代开运元年(944年),属东都福清县。

南宋景炎元年(1276年),属福安府福清县。

明洪武元年(1368年),属福州府福清县。

清雍正八年(1730年),福清县丞移设于平潭。

清嘉庆三年(1798年),置平潭海防厅,直属福州府。

1912年,废厅置平潭县,仍属福州府。

建县后,县域隶属关系多次变更。

初属东路道,平潭划为21区。

1926年,设3区。

1927年废道直属省辖。

1931年设5区辖15乡。

1937年划3区设24个联保。

1943年,全县改设2镇5乡89保。

1947年,设2镇5乡92保。

1949年9月16日,平潭解放。

9月23日成立县人民政府,属福建省人民政府第四行政专员公署管辖。

设1镇3区,潭城镇,驻地城关;一区区公所驻地后旺久;二区区公所驻地北厝;三区区公所驻地苏澳。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平潭仍属第四专署。

1950年4月专署改称闽侯专员公署,设4个区公所。

1956年6月,闽侯专区撤销,平潭属晋江专区。

同年7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将大扁岛(面积4.8平方千米)划归福清县辖,设中楼、苏澳、北厝3个区和潭城镇。

1958年4月,撤区并乡,全县划分为1镇15乡,8月建立平潭县人民公社,设4个分社。

1961年7月,全县划分为12个人民公社。

1984年9月撤销公社建制,成立乡镇人民政府,全县设3镇、12乡。

1995年底全县设5镇、10乡。

2024年末辖潭城、苏澳、澳前、北厝、流水、平原、敖东7个镇,岚城、中楼、白青、南海、屿头、大练、东庠、芦洋8个乡,共15个乡级政区;下设25个居民委员会,192个村民委员会。

2024年7月,平潭综合实验区获得并行使设区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是福建省直管的地级行政管理区。

平潭县与平潭综合实验区实行“政区合一”(行政区和实验区)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