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绍兴十年(1140),揭阳县令孙乙择玉治村创建为揭阳县城,以其地多榕树,故名榕城。
元至正十二年(1352),县治筑土城800余丈,环县衙建内石城200丈,城池渐具规模。
中华民国初年,榕城袭清之都、坊、保、甲之制。
1932年,废都设区,榕城为第一区。
1949年10月,揭阳县城(榕城)解放,揭阳县人民政府成立,定榕城为县政府驻地。
1949年11月28日,榕城市人民政府成立。
1952年12月27日,榕城市由市改为镇,称榕城镇。
1991年12月,国务院(国函〔1991〕84号)批准撤销揭阳县建立揭阳市,设榕城区为县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