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历史沿革

据史料记载:市境春秋时大部属晋国,东部(今运河以东部分)属齐国。

战国时隶赵国。

秦统一后,置郡县,市境属赵国钜鹿郡。

晋时改为河间国,并改乐成为乐城,与成平均属其辖。

唐武德元年(618)景城改隶于沧州。

武德四年(621),置观州,治弓高,弓高县改隶观州。

同时,改河间郡为瀛州。

乐寿、景城改隶于瀛州。

贞观元年(627),景城又复隶于沧州。

金大定七年(1167)废镇立县,名交河,隶属河间路献州,另置新桥镇于运河西岸,属交河县。

据《嘉靖河间府志》,元朝至元二年(1265),合并江北州县,交河并入乐寿,未几复故。

属中书省河间路献州。

明洪武元年(1368)改河间路为河间府。

洪武四年(1371)徙县治于今交河镇,仍称交河县,属河间府献州。

清代属直隶河间府。

1913年北洋政府决定撤府留县,同时设置行政监察道,交河县隶直隶省渤海道。

抗日战争爆发后,市境国民党政权自行瓦解。

日寇操纵汉奸建立伪交河县政府,先驻泊头,后移交河,属伪河北省政府。

1938年,共产党领导的交河县抗日民主政权县佐公署在市境西部毛家营成立,属冀中区第一专区。

1940年冀中区析交河县、献县置献交联合县。

交河县、献交县同属冀中八专区。

1944年又析交河县东北部,沧县西部与青县组成青沧交联合县也属冀中八专区。

抗战胜利后的1945年10月,撤销献交县。

次年1月,撤销青沧交县,恢复原政区,仍属冀中八专区。

1946年5月,泊头解放,冀中区决定:将泊头城区由交河、南皮两县析出,设立泊头市,直隶冀中区。

同年10月,重建献交、青沧交联合县,仍属冀中八专区。

1949年河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设置沧县专区、三县一市均改属沧县专区。

1949年9月至10月撤销两联合县和泊头市,恢复原交河县,并改泊头市为泊头镇(县级),同隶于沧县专区。

1953年11月政务院决定复置泊头市,直属河北省,由沧县专区代管。

1956年复归沧县专区。

1958年4月,泊头市及交河县改属天津专区。

12月,泊头市,交河县、东光县、阜城县、南皮县四县一市合并为交河县,泊头改为镇,为县政府驻地。

是月,天津专区撤销而改隶天津市。

1961年沧县专区恢复,交河县还属。

7月,南皮、东光恢复建制,泊镇划归南皮。

1962年5月,恢复阜城县,又将泊镇划归交河县辖。

1982年12月,国务院决定恢复泊头市,隶于沧州专区,1983年5月,交河县撤销,其政区并入泊头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