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伊春市历史沿革

伊春的历史,可以上溯到周朝,时为肃慎族的活动区域。

战国到南北朝,时为秽、貊、扶余、寇漫汗和豆莫娄属地。

隋唐时期,属黑水靺鞨七部之一的黑水部和河北道黑水都督府。

辽宋时期,属东京道女真五国部属地。

金代,伊春为上京会宁府蒲与路所辖。

元,属辽阳行省水达达路。

明朝,为奴尔干都司屯河卫辖区。

清初,为宁古塔昂邦章京辖地。

康熙元年(1662年),宁古塔昂邦章京升为镇守宁古塔等处将军,伊春地属之。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宁古塔将军所辖西北地区设置黑龙江将军,伊春在其辖境内。

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黑龙江将军之下设置齐齐哈尔副都统,伊春为其辖境。

光绪三十年(1904年)8月,清政府在屯河(今汤旺河)岸设汤旺河荒务行局,荒务局委员刘虞卿向清政府奏请设汤原县,使民治与垦务相辅而行。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奏准清政府设立依兰府、汤原县,伊春为依兰府汤原县辖境。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清政府废将军,置黑龙江省。

翌年6月,汤原划属黑龙江省兴东兵备道,伊春则为兴东兵备道汤原县所辖。

民国元年(1912年),裁兴东道,伊春则划归黑龙江省绥兰道汤原县管辖。

民国??十八年(1929年),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废道制,汤原县直隶黑龙江省,伊春仍为汤原县所辖。

民国??二??十三年(1934年),伪满实行地方行政机构改革,划东北为14省,伊春为三江省汤原县三家子管辖。

民国二??十八年(1939年),伊春为汤原县带岭村辖。

民国二??十九年(1940年),日伪在汤旺河上流乌德库设有警防哨所。

民国三??十年(1941年)2月,日伪在伊春河又设有警防哨所。

民国三??十一年(1942年),日伪在带岭设立警察署,有署员40人(其中日本人4人、中国人36人)。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八·一五”光复后,伊春属合江省汤原县南岔区(五区)。

民国三??十八年(1949年)4月21日,松江省与合江省合并,伊春为松江省汤原县南岔区(五区)所辖。

1952年9月29日,建立伊春县,为松江省辖。

1957年7月26日,撤销伊春县,设立伊春市,为黑龙江省辖。

同年8月27日,经黑龙江省人民委员会批准,伊春市改省直辖为松花江专署领导。

1964年1月15日,中共黑龙江省委决定,伊春市改由省直接领导。

1964年6月23日,中发(1964)386号通知,批准撤销伊春市,成立伊春特区,实行以林业部党组织领导为主、省委领导为辅的双层领导制度。

政府工作中有关企业工作以林业部领导为主,有关地方工作以省人民委员会领导为主。

1965年4月16日,经省委批准,撤销伊新区,设置伊春镇。

伊东区和伊东林业局实行政企合一。

5月27日,经林业部批准,伊东、乌敏河林业局合并,名为乌敏河林业局。

伊东区建制撤销,原伊东区的行政区域归乌敏河管辖。

1966年11月,带岭林业实验局由国家林业部下放伊春林业管理局领导。

1967年5月5日,成立伊春市革命委员会。

1970年4月1日,经国务院决定,撤销市成立伊春地区革命委员会,实行地市合一。

1972年5月23日,撤销克林区。

1974年11月20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复,带岭林业实验局仍由省林业总局直辖。

1979年12月14日裨?88号文件决定,恢复伊春市,由省直接领导,政企合一体制不变。

原伊春地区领导的嘉荫、铁力2县仍归伊春市领导。

1980年10月25日,伊春市革命委员会改为伊春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黑龙江伊春森工集团有限公司挂牌成立,伊春林区延续半个多世纪的“政企合一”体制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