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原属澧县的一个镇。
《直隶澧州志》载称“津市渡”、“津市铺”。
明为县辖七市之一,清为县辖四镇之一。
津市市区历时明、清、民国,约五百余年。
津市建治之始,是在雍正十一年(1733)。
据《直隶澧州志》记载:“移嘉山巡检驻此”,是时,津市隶属澧州州署。
乾隆三十二年(1767),“奉文裁减津市巡司,将州判移驻津市”,并建州判署于津市,津市仍隶属澧州。
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帝制,翌年建立民国。
但民国初年的地方行政机构未能及时建立,津市仍维持旧制。
民国二年(1913),澧州改为澧县,撤销津市州判,津市的地方事务暂由在津市的“五省九团”(五省:江西、福建、江南、山陕、广东。
九团:镇福、师益、龙会、三州、保合、永安、汤石、上禄保、下禄保)有关人员推举的负责人管理,代行地方行政机构职能。
民国三年(1914),澧县将全县划分为二十个区,津市属东一区之东一街区,主事为团正,设团正局。
民国十一年(1922),澧县重划行政区,将全县二十个区改为十个大区,津市仍称东一街区。
废团正,改设区长,设区长办公处。
民国二十七年(1938),澧县废除都团旧制,实行保、甲制度,将全县划分为两镇二十八乡,津市改称澧县津市镇。
镇的建制从此开始,直到1949年7月23日,津市和平解放,是时,津市已从澧县析出置为市,中共津市市委、市人民政府于8月4日宣告诞生。
1953年纳入湖南省辖9市之列。
1963年,撤销津市市,改为澧县津市镇,1979年,恢复津市市,属常德行政公署领导。
1985年10月析澧县白衣区归津市市。
1986年4月改为省辖,由常德地区代管,1988年4月改由常德市代管。
至此,津市市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