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三代时,属扬州地域。
春秋时属吴,战国期归越、楚。
秦始皇二十六年(前221)设郡县制,峡江地尽属九江郡新淦县。
至东汉永元八年(96)析新淦、庐陵县置石阳县,境域赣江以东属石阳,以西仍属新淦。
三国吴宝鼎二年(267),析新淦、石阳地,县境首置巴邱县。
隋开皇十年(590),撤巴邱、石阳县,按原属分别并入新淦、庐陵县,峡江地尽归新淦县。
明嘉靖五年(1526),析新淦6乡24都,设峡江县,清袭明制。
1912年,废府后直隶江西省辖。
改县署为县公署。
1914年,夏省下置道,峡江改属庐陵道。
1926年改县公署为县政府,同年秋废道,复归江西省直辖。
1932年峡江隶属江西省第九行政区,后改属第三行政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属吉安地区。
2000年5月11日,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吉安地区,成立地级吉安市,同年8月18日,正式挂牌成立吉安市人民政府。
峡江县属吉安市。
地名沿用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