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历史沿革

旧石器时代(远古时期,约四万年前),长春市出现原始人类“榆树人”。

新石器时代,长春市出现原始农业及原始纺织技术(左家山遗址,今农安县),进入着装时代[6-7]。

在距今两千余年前,长春市是肃慎族生活过的地方。

汉朝至晋朝,长春市是扶余国属地。

北魏太和十八年(494年),扶余国为勿吉族所并,长春市部分地区入高句丽,改为扶余城。

唐朝中后期,长春市属渤海国扶余府,为渤海国的边防重镇。

辽朝,长春市属东京道黄龙府(今农安县)。

金朝建立后,曾定都黄龙府。

金天眷三年(1140年),改黄龙府为济州。

金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因济州与山东的济州重名,且黄龙府早有龙州之称,故改济州为隆州。

金贞祐二年(1214年),隆州升为府,改为隆安府,属上京路[8-9]。

元朝,长春市属辽阳行省开元路。

明朝,长春市设立其塔木卫、亦东河卫、木古河卫。

明朝初期,长春市属奴尔干都司。

明朝中叶,长春市属朵颜三卫。

明朝末年,长春市属蒙古科尔沁部游牧之地。

清代设治前,长春市属蒙古郭尔罗斯前旗扎萨克辅国公封地。

清初,朝廷设柳条边,对东北实行封禁政策。

清乾隆五十六年(1791年),长春市的土地开始被大面积开发,人口剧增。

清嘉庆五年(1800年)7月8日,设置长春厅,置理事通判,隶属吉林将军,是长春市正式设置之始,治所在今新立城镇。

清道光四年(1825年),长春厅治所迁至宽城子。

清同治四年(1865年),挖城壕、修筑木板城垣,长春城成型,占地5平方千米。

清光绪七年(1881年),长春厅理事通判改为长春厅抚民通判,并增设农安分防经历。

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长春厅升为长春府。

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东北地区由军府制改为行省制,长春府隶属吉林省。

民国二年(1913年)3月,长春府改称长春县,置县公署。

民国三年(1914年)6月,东北实行省、道、县三级管理制,长春县隶属吉林省吉长道。

民国十四年(1925年),设立长春市政公所,实行市治。

民国十八年(1929年)9月,长春市政公所和长春开埠局合并,改称长春市政筹备处,筹建长春市。

民国二十年(1931年)9月18日,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九·一八事变,抗日战争爆发。

9月19日,长春市沦陷。

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3月9日,伪满洲国定都长春市,改名为“新京”。

8月,改为“新京特别市”,隶属伪满洲国国务院。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9月20日,中共东北抗日联军和苏联红军进驻长春市,长春市光复。

12月20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在长春市设置长春市政府,隶属吉林省。

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10月19日,长春市和平解放。

10月21日,长春市改称长春特别市,隶属东北行政委员会。

1949年3月11日,长春特别市改称回长春市。

5月9日,长春市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隶属吉林省。

1952年,撤销长春县,并将其并入长春市。

1953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中央直辖市,由东北行政委员会代理。

1954年8月1日,长春市改为吉林省省辖市。

9月27日,吉林省人民政府从吉林市迁至长春市,长春市成为吉林省省会。

1955年2月22日,长春市人民政府改称长春市人民委员会。

1979年,长春市被列为国家15个经济中心城市之一。

1980年6月1日,长春市革命委员会改称长春市人民政府。

1989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长春市为国家社会与经济发展计划单列市,赋予相当于省级的经济管理权限。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将长春市列为沿边开放城市,享有沿海开放城市同等的优惠政策。

1993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决定各省会市不再实行计划单列。

12月,长春市停止计划单列市。

1994年2月25日,经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长春市成为副省级市。

2024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长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4年)(2024年修订)》。

2024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复将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升级为吉林长春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