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图历史悠久。
远在虞、夏、商、周时期、燕国为二龙湖古城。
秦、汉、晋时期,属辽东郡北境。
后为扶余、鲜卑地。
南北朝及隋唐时期,为契丹所占领;北魏、北齐属扶余地,曾一度为高句丽所占。
唐、五代时期,属渤海国,建王都首府于扶余城(今昌图县的四面城)。
辽代,设五道154州时期,隶属东京道,境内,南有肃州(今昌图县的马仲河),北有韩州(今昌图县的八面城),中有龙州后改通州(今昌图县的四面城)。
金代,设19路时期,属咸平路。
元代,实行全域行省制,属中书省的开原路北境,为蒙古族游牧地。
明代,实行军政合一的卫所制,为清阳堡。
清代,仍属蒙古族科尔沁部游牧地,嘉庆七年(1802年)置“常突额尔克”理事通判,嘉庆十一年(1806年)设昌图厅,光绪三年(1877年)升厅为府;中华民国二年(1913年)改府为县后,昌图一直为县级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