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历史沿革

清原战国时属燕国的辽东郡,秦及汉初袭旧。

西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为玄菟郡高显县地,后属平州玄菟郡;三国西晋隶属无变。

东晋南北朝属前燕、前秦、后燕。

从北燕至隋为高句丽所据。

唐初属新城地。

唐高宗总章元年始属安东都护府。

后为渤海扶余府的辖境。

辽初属优州,会同二年(938年)始为东京道咸州东境地。

金初此地属东京咸平县。

天德二年(1150年)起属咸平路成平县。

元初属开元路开元府,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属辽阳行省开元府,元贞二年(1296年)属辽阳行省开元路。

明洪武始属辽东都指挥使司开元三万卫所辖。

正统三年(1438年)清河以南属建州卫地,其余所属不变。

万历四十四年(1616年),后金政权建立后,此地为明、后金割据区。

清初,康熙起奉天府属开原县。

清代为开原、兴京两县相间之地。

民国初年(1912年)底开原县境,后因此地位于柳河、兴京、海龙三县交界处,距县城较远,难以控制,便于民国十四年(1925年)析开原、海龙、柳河、兴京以及铁岭五县各一部分,置设治局,同年八月升为县。

民国十七年(1928年)七月正式定名为清原县。

民国十八年(1929年)东北政务委员会成立,改奉天省为辽宁省,清原县直隶辽宁省为三等县。

伪满大同元年(1932年)三月公布省公署官制,复改辽宁省为奉天省,仍隶奉天省为丙类县。

东北光复后,建立了共产党领导下的县人民政府。

1946年,国民党占领此地,为安东省所辖。

1948年,重新解放,划归辽东省管辖。

1954年,划归辽宁省所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