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之前,留坝县在雍州故道县、梁泉县、汉宁郡之间变更。
明初至清初属汉中府辖。
清乾隆二十九年(1764)十二月,设置留坝厅。
清乾隆三十年(1765)正月,将凤县南星(留凤关为界)以南,褒城县武休关以北,划归留坝厅管辖。
清乾隆三十九(1774)十二月,升汉中府抚民通判为总捕水利同知,主理留坝厅行政事务,兼理凤岭(酒奠梁以东)、柴关驿事务,隶属汉中府。
清嘉庆十六年(1811),治所移至留坝。
1913年,改留坝厅为留坝县,隶属陕西省汉中府。
1914年,废汉中府,设汉中道,留坝县属之。
1928年撤汉中道,直属陕西省。
1935年,汉中设为陕西省第六行政督察区专员公署,留坝县属之。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同年12月2日留坝县成立人民政府,隶属陕南行政公署。
1950年1月,将褒城县的铁佛殿镇划归留坝县。
1951年,设南郑专区,留坝县属之。
1954年,南郑专区改称汉中专区,留坝县属之。
1958年12月29日,撤销留坝县置,划归凤县管辖,隶属宝鸡专区。
1961年1月15日,将留坝县辖区划归汉中市管辖。
1961年9月2日,恢复留坝县置,隶属汉中专区。
1968年,改汉中专区为汉中地区,留坝县属之。
1996年,改汉中地区为汉中市,留坝县属汉中市所辖,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