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节水型城市
国家节水型城市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初步考核,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评审、现场考核验收合格而命名的城市。 |
第一批“节水型城市”(2002年公布,10个)[详细] |
第二批“节水型城市”(2005年2月公布,8个)[详细] |
第三批“节水型城市”(2007年3月公布,11个)[详细] |
第四批“节水型城市”(2009年3月公布,11个)[详细] |
第五批“节水型城市”(2010年3月公布,17个)[详细] |
第六批“节水型城市”(2013年4月公布,7个)[详细] |
第八批(2016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详细] |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命名第九批(2018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河北省石家庄市等18个城市上榜。[详细] |
2021年1月,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在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初步考核基础上,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预审、现场考核、综合评审及公示,决定命名秦皇岛市等34个城市为第十批(2020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详细] |
第十一批(2025年度)国家节水型城市[详细] |